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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希尼尔员工常驻韩国,协助客户完成农林畜产食品部韩语资料的本地化服务

  

2019年希尼尔员工常驻韩国,协助客户完成农林畜产食品部韩语资料的本地化服务。并受到了客户的好评。部分案例如下:
农林畜产食品部公告第2014 - 106号
依据《饲料管理法》及同法实行令及同法实行规则,《饲料工艺法》(农林畜产食品部公告第2014-45号,2014.4.29)修订•公告如下。
2014. 12. 8.
农林畜产食品部部长

饲料等的基准及标准
制定 2002. 1. 19. 农林部 公 告 第2002 - 6号
部分修订 2014. 4. 29. 农林畜产食品部公告第2014 – 45号
全部修订 2014. 12. 8. 农林畜产食品部公告第2014 - 106号

第一条(目 的) 本公告的目的在于规定《饲料管理法》(以下简称“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同法实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规定的确保饲料的质量管理和安全性所需的动物等的范围及饲料的范围和名称、饲料工艺(饲料的生产•使用•运输及储存方法的相关基准和饲料成分的相关标准)、成分登记及标注事项、有害物质等的范围和基准、含量•混合限制、标准分析方法等的相关内容。
第二条(定 义) 本公告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列各项。
1.“食品等”指的是《食品卫生法》、《关于健康功能食品的法律》及《饮用水管理法》中规定的食品•视频添加剂•健康功能食品及饮用水。
2.“特定动物性饲料”指的是包括为避免牛等反刍动物的牛海绵状脑病而禁用于饲料的动物等的副产品•食物残渣等的饲料。
3.“经过认证的动物性饲料”指的是在生产反刍动物饲料的工艺中,经过市•道知事批准,可用于生产反刍动物以外饲料的饲料。
4.“登记成分”指的是饲料的质量管理所需的成分登记事项,包括一般性成分、矿物质、氨基酸、维生素、热量或有效成分等。
5.“赋形剂”指的是为了均匀搅拌单一饲料或辅助饲料中微量使用的饲料而预先调配的稀释剂。
第三条(其他动物的范围)法第二条第一项中“其他农林畜产食品部部长指定并公告的动物•鱼类等”等指的是下列各项之动物。
1. 实验用动物:《关于实验动物的法律》第二条第二项中规定的动物(白鼠(mouse)、灰鼠(rat)、仓鼠(hamster)、沙鼠(gerbil)、天竺鼠(guinea pig)、兔子、狗、猪及猴子等)
2. 宠物:依据《动物保护法实行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反哺为目的饲养的动物 (狗、猫、兔子、雪貂、天竺鼠、仓鼠)等宠物
3. 饲养的动物:鸳鸯、绿头鸭、昆虫(蚕等)、野猪、熊、老虎、狮子、豹(包括美洲豹、美洲狮及猎豹)、狼、猴,其他动物园等饲养的动物
4. 水产动物:养殖用水产动物及观赏用水产动物
第四条(单一饲料的范围) 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之单一饲料的范围如下列各项。
1. 附表1中所列的物质
2. 食品,且经过农林畜产食品部部长批准的物质
3. 依据农林畜产食品部部长的审核申请,国立畜产科学院院长认为可用作单一饲料的物质
第五条(辅助饲料的范围) 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之辅助饲料的范围如下列各项。
1. 附表2中所列的物质
2. 食品,且经过农林畜产食品部部长批准的物质
3. 依据农林畜产食品部部长的审核申请,国立畜产科学院院长认为可用作辅助饲料的物质
第六条(配制饲料的用途及范围) ① 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之配制饲料的用途如下列各项。
1. 养殖用配制饲料
2. 预混合用配制饲料
3. 代乳用配制饲料
4. 反刍动物用纤维质配制饲料
5. 其他动物用配制饲料
② 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之配制饲料的范围如附表3。
第七条(饲料的名称) ① 生产商或进口商对饲料进行成分登记及标注时,应使用附表1~附表3中规定的名称。
② 单一、辅助饲料中符合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但附表1和附表2中未规定饲料名称时,应使用《食品等的基准及标准》、《食品添加剂的基准及标准》、《健康功能食品的基准及标准》等名称。
③ 配制饲料中对附表3的第一项~第五项中规定之名称进行细分化的基准与附表3的第六项相同。
第八条(饲料工艺的设置等) ① 依据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为确保饲料的质量及安全性而适用的饲料的一般性基准及标准如附表4,单一饲料各品项的基准及标准如附表5,辅助饲料各品项的基准及标准如附表6。
② 附表1~附表3中记载的饲料和食品等,在《食品等的基准及标准》、《食品添加剂的基准及标准》、《健康功能食品的基准及标准》等中明确设定了基准及标准的物质视为已设定饲料工艺。但同时收录于单一、辅助饲料的各品项的基准及标准(附表5及附表6)中的物质则优先适用相关饲料的基准和标准。
③ 配制饲料生产商在生产添加兽用医药品的饲料时,为避免误用、滥用兽用医药品或交叉传染各饲料不必要的兽用医药品,应自行设定生产基准对生产设备进行管理,按品项记录和保存兽用医药品添加饲料的产量。此外,还应记录、保存兽用医药品的进库、使用、保管等所有相关事项。
④ 为预防牛等反刍动物的牛海绵状脑病,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应遵守附表7的具体基准,避免附表20的第一项~第六项规定之特定动物性饲料交叉污染到反刍动物饲料中。
⑤ 在生产反刍动物饲料的工艺中,可用于生产反刍动物以外饲料的已获认证的动物性饲料的具体基准如附表8。
⑥ 为预防人体或动物等疾病等,饲料的灭菌及杀菌基准如附表9。
⑦ 有机配制饲料的工艺及基准如附表10。
⑧ 关于饲料水分的基准如下列各项。
1. 单一饲料为附表11规定之基准;
2. 辅助饲料为附表6及附表12规定之基准;
3. 配制饲料中养殖用、预混合用配制饲料在14%以下,代乳用配制饲料在10%以下,其他配制饲料为附表13规定之基准;
⑨ 生产商及进口商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安全性设定合理的流通期限,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不得贩售、供应超过流通期限的饲料或以贩卖为目的陈列、储存。
⑩ 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饲料工艺的设定、变更或废止若无特殊原因,每年可实行2次以上(6月、12月等),也可通过农林畜产食品部部长的公告在修订公告前实行。
⑪依据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设定、变更、废止饲料工艺时,应将别纸第一号格式之饲料工艺的设定、变更或废止申请表提交给国立畜产科学院院长。国立畜产科学院院长若无特殊理由,应在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饲料工艺审议委员会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报农林畜产食品部部长。

青岛希尼尔翻译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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